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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会书记、**镇**党总支书记,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镇**街至**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村**庄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03mg/100ml,在民警对其核实信息时,擅自离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黑塔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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