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村**幢**室,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滁州市**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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