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0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濉溪县南坪街行驶至欣欣浴池门口时,因琐事和杨某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后经抽血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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