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璧县**乡**街中心十字路口西侧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内酒精含量13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镇卫生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浓度为126.21mg/100ml。其驾驶时为醉酒状态。
2019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灵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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