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忠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龙泉路**镇路**处,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9月10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