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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城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欲驾驶停放在舒城县****街道“中国**”营业厅门前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返回住处,因冯某某停放在此的车辆占用了车道,王某某遂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数米后停于附近,并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后冯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王某某被公安民警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6

附:本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城县**乡**村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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