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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铜陵市义安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2mg/100ml。后王某某依法被执勤民警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后送往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3.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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