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117,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新河镇**村*组17号,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西区1栋1单元602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RC****号小型轿车从青阳县城清清私房菜饭店往帝景国际小区方向行驶,行至豪诚音乐商务会所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4㎎/100ml。21时许,交警将王某某带到青阳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