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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B****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万宝山镇**屯出来,途径安达市铁西三道街铁西派出所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8月25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37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的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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