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EQC***号小型汽车由安龙县西区方向往安龙县乐欢村方向行驶,00时30分,当行驶至栖凤街道盘江大道800米(小地名桅峰路)路段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21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醉驾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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