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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高中毕业,南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阳市卧龙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摩托车从南阳市某某路某某饭店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北200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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