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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现年43岁,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76050763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现住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村薛某某家中饮酒。8月5日7时25分,驾驶陕A****8号轻型货车从小惠村行驶至环城东路与高速引线十字时,被交警查档,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89mg/100ml。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在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其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2015]85号《关于贯彻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情节轻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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