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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乐陵市**街道**村,工作单位乐陵市**办事处**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14时30分,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牌四轮电动车,从乐陵市黄夹镇**村出发,沿黄商路行驶至乐陵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11月19日,王某某在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至乐陵市公安局郭家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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