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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华丰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6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想向陈某某索要所欠工程款,遂来到宁阳县华丰派出所北与陈某某见面,二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王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宁阳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甲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随即将王某甲带至宁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8月31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

宁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8月27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派出所北时,被陈某某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王某甲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2020年8月31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宁阳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本院仍然认为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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