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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村,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昌河铃木牌小型轿车,沿巨野县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巨野县建设路中段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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