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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栋**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闽******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路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2020年4月3日,经电话传唤,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

1、书证:查获笔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乙醇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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