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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自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屯**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屯**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6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黑色力帆牌轿车行驶至省道S353运河开发区果品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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