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15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栖霞市松山街道邹家村西侧道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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