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3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济宁市**区**小区**号楼**楼东户(租住),济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白色东风风神牌小型轿车,经过**路与**路十字路口西200米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抽血送检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