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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乡**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夏邱镇李家庄村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莱州市夏邱镇李家庄村东饺子店,因就餐与店老板发生争执期间老板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于同日23时许,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5mg/l00ml血液,民警将其带至莱州币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91.36mg/100ml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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