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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庄**号,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C1E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63.22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积极举报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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