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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部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住址均为诸城市**街道**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朱解芦水大道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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