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青岛市**区**小区**座**单元**户(户籍在**省**市**座**镇**村**组)。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黄岛区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行驶至胶州**道**收费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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