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66********,汉族,小学,案发前系青岛**牌大楼职工,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李沧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2时47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王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6mg/100ml,后对王某某提取了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5mg/100ml,系醉酒。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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