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乡**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F****9号奥迪牌小轿车,沿龙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泽州县高都镇泊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勤务的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本案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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