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现住盂县某某镇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从盂县秀水镇东白水村回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小区为朋友李某某取药途中,行驶至盂县城藏山北路扩建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4月5日,盂县公安局聘请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方正司鉴[2020]鉴字第294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4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案时为急救病人;车辆行驶距离较短,未发生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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