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奇瑞小轿车沿巨鹿县工业园区富源北街行驶至与老邢德线交叉口(白寨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5月5日22时50分自王某某体内提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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