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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6821980********,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现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6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7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村东路西2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8. 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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