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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0********,汉族,出生地为河南省叶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叶县**村东**,现住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时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VH****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表现优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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