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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栋**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桂F****7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农坛路红岭派出所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从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6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5.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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