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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南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2号小型客车途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立交桥桥底,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路段临时检查点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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