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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5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桂中大道与文华路交叉路口时,适遇交警例行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l/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2.49mg/100ml。

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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