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22时0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面包车从南城区出发,当驾驶车辆行驶至***庄**路口路段5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庄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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