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南营坊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D**** 白色长安牌小型新能源车从金鼎路边出来,行驶至西外环赐儿山街入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98mg/100ml。王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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