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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 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B****的黑色宝马牌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胜利中路朝阳街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3.78mg/1 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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