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7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C****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成县**镇**街**超市门口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依法提取王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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