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汶上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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