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四人,自本市温江区永宁镇红叶街路边出发欲返回家,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天润路与顺泽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8.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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