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11年3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敖汉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8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蒙DD****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时,被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385毫克。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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