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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8********,汉族,大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址:甘肃省文县城关镇,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县城东坝向电厂家属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东坝三岔路口路段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呼出气体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后将王某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绵维司[2020]检字第0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有驾驶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具有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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