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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早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红色雪佛兰豫**临时号牌汽车在新乡市红旗区东站十字银基广场内从停车位行驶至出口时,与收费员发生口角后,收费员报警。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值相对较低,初犯,又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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