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蔡州大道与仁和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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