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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锡**进出口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室,住无锡市滨湖区********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13时许,在本市滨湖区钱荣路“满香阁家常菜馆”饭店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从上述饭店附近出发,后沿本市滨湖区钱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无锡市动物园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行驶距离约1公里。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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