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街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00时许,王某某后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街与**街交叉口西侧**街**号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0.5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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