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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121969********,汉族,高中文化,景德镇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睿,江西法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27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9时30分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晚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H**的依维柯牌小型客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出发前往位于珠山区**路**楼的家中。20时许,王某某在浙江路旺客超市前路段倒车进入停车位,汽车尾部与喻某某停放在旁边人行道上的号牌为赣H**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碰撞,摩托车倒地,因此二人发生口角、肢体冲突。二人发生冲突后,路过的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周路口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纠纷,同时喻某某电话向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报警。

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而后,将王某某带走调查并到医院进行抽血。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王某某已赔偿喻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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