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乡**村**组**号**室,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甘D*****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从白银市白银区宜居苑小区院内出发,途径小区门前油路、诚信大道、S217线、环城路、振兴路行驶至景泰县委大院,沿县委大院内绕行振兴路、环城路、S201线行驶至大水闸交通执法服务站(S201线62公里处)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2020年6月12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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