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市拱墅区**工地内(户籍在湖北省巴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J1****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本市下城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绍兴路西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