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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锦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54分,王某某驾驶蒙B**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锡尼镇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杭锦旗教育局对面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5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5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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