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部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72********,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街道**路**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小型轿车,在山亭区开源路至**路路段,被值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20mg/100ml,系交警队当场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