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5********,初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黑色魏派牌牌号为浙J*****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路“***家具城”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询,王某某准驾车型为C1。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3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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